本会章程

   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Guangzhou GD-HK-MAC Greater Bay Area Economic &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中文简称:粤港澳大湾区促进会、英文缩写:GHMGB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广州地区热心于粤港澳三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等自愿参与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粤港澳三地诚信守法企业搭建资源整合、诚信联盟、互利互惠、创新创造平台,促进区域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实现优质资源对接与优势互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引领,提升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活动地域主要在广州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广州和珠三角其他城市、有关地区、港澳地区及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办各类经济文化的招商引资、策划、展览展示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交流、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 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服务,组织会员国内外参观考察活动;组织各类经济文化项目、招商引资业务洽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参与业务洽谈并接受政府委托的经济文化项目。
(四)为增强本会工作活力,提升会务工作质量,有利于为会员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办经济实体。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等咨询服务,对接政府民营企业投诉机构,协调各方关系,反映会员诉求。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凡广州地区有志于从事粤港澳三地经济文化交流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拥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热心本会工作、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三)企业一般要求是实体经济企业,公司成立3年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资本运作企业可适当放宽;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经济、法律、文化、医疗卫生界知名专家学者等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合法登记资料,填写《入会申请表》后交由会员发展部审查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经批准入会后,由会员发展部通知,办理入会手续;
(三)在办理入会手续后,交纳会费,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录、刊物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依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良好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能实现本会宗旨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和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一年不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或无故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言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执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执行秘书长及理事组成,总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项;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研究决定促进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第二十 本会设会务咨询与监察委员会,与监事会合署办公,加强对本会运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监事长兼任本委员会常务主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顾问团,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席或名誉会长、总顾问和顾问、专家等。

第二十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专职执行秘书长一名。以上领导成员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4。以上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 本会专职执行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行使法人权利,签署合同文件等。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理事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作出的决议;
(四)审查批准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对秘书处的财务工作实施监管;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监事组成,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拟提请理事会审议的议题进行初审,未进行初审或初审未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理事会审议。
(七) 对会员遵纪守法和遵守本章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有关机构决定。
(八)对秘书处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对秘书处不称职工作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第三十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本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及研究机构:企业创新发展委员会、港澳合作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交流委员会、大健康专业委员会、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大湾区经济研究院、大湾区金融研究院等。

专门委员会与研究机构组成与职责另行规定。

三十九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任秘书处负责人,设执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一名为专职。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发展部、项目管理部、权益保障部、宣传培训部、经济服务部、公益慈善部等部门。

第四十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本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四十三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其他合法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九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十条  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六十一条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广州”、“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2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