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粤民办函〔2018〕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准确把握志愿服务组织身份。

志愿服务组织身份确认应符合《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志愿服务组织要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各地要把握志愿服务组织以上基本特性,认真对其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章程进行审查,对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条件的及时加以标识。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但不列入志愿服务组织标识的范围,应从严把关。

二、要确保按时完成标识工作。

省厅将在广东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系统的数据中心,对民政分类栏添加“志愿服务组织”项。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于2018年6月3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标识并公告。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如自愿申报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经核实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该信息采集表予以归档。

三、要实行自愿申报及动态管理。

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在广东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系统办理成立登记、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和章程核准等相关业务时,如自愿申报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填报《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并在附件中上传,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予以标识并公告。如志愿服务组织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民政部门同步在系统取消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公告。

各地级以上市请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本文转自:广东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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